《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发布
京科发〔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链接:《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的创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应坚持专业、专注、专精的发展目标。应聚焦专业,广泛引进专业人才,配备专业条件,搭建专业平台,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高附加值的孵化服务;应保持专注,密切跟踪全球前沿技术发展趋势,建立早期“硬科技”创新项目的发现、评价、筛选、培育机制,积极开展垂直孵化、深度孵化;应突出专精,加强导师营建设,加大早期项目投资,精耕细作,精益求精,探索创业孵化服务新机制、新模式,更好满足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的需求。
第四条 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上述在孵企业是指孵化器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符合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的“硬科技”创新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限和限制目录》范围。
2.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上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 孵化器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
1.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机构组织实地核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结果提出孵化器认定名单,在市科委官方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科委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颁发“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证书”。
第九条 评定为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第十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报告。经市科委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认定资格。孵化器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科委申请变更名称。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应按规定每年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发展情况,认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孵化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
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市科委报告的;
3.以孵化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孵化器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4.孵化器运营主体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
第四章
发展促进
第十四条 加强动态管理。市科委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经认定的孵化器进行评估,综合评估孵化器运营管理、机制创新、孵化服务等方面的情况。经评估孵化模式、服务成效均较为突出,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效应的孵化器可评定为年度标杆孵化器。评定结果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吸引社会投资。支持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更多关注早期项目投资。
第十六条 引进专业人才。鼓励孵化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运营团队的专业化水平。广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创业孵化行业,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传授创业经验、提供创业指导、对接创业资源。
第十七条 开展区域布局。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开发区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5G等细分产业领域内的专业孵化器布局。支持在高校院所内部及周边建设一批专业孵化器。
第十八条 推进对外合作。支持本市孵化器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津冀地区孵化器的业务合作,加强供应链等资源对接,不断拓展孵化服务链条。
第十九条 加强国际交流。鼓励孵化器搭建海外业务平台,深度融入全球创业孵化服务网络,为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对接国际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等资源。支持孵化器拓展海外业务渠道,开展项目“离岸”孵化,广泛吸引全球优质创业项目、技术成果和创业人才来京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京科发〔2010〕700号)同时废止。
下一篇:北京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