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2021)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着力打造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高精尖产业体系,构建“3+4+1”主导产业新格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和《顺义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企业成长轨迹和上市发展规律,按照“政策引导、规范运作、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的原则,聚焦企业上市全过程,深耕上市前培育、上市中支持、上市后服务,部门联动,机制联通,市场联手,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持续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 境内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培育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基本具备或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相关条件的潜在企业。
本办法所称关联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在上市和上市培育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企业管理机构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市孵化机构是指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符合顺义区上市孵化机构认定标准的专门从事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的法人机构。
第四条 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将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工作纳入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加大统筹协调。全区各部门、属地协作配合,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畅通企业上市通道,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五条 设立顺义区上市支持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及落实相关配套服务,按照年度预算安排,从区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培育孵化支持
第六条 加快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鼓励区内各镇、经济功能区利用楼宇资源,结合本地区企业发展特色,吸引、聚集方向符合的优质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出台符合区域发展实际的属地扶持政策,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建设。
第七条 加强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建设,强化企业上市挂牌跟踪,将具备上市挂牌意愿、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管理,协调支持,加快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第八条 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
对符合下列认定条件的上市孵化机构,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初创运营资金支持:
(一)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机构,股东结构清晰,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合法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二)与被认定为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示范区域的属地政府或开发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有可自主支配的用于上市企业培育孵化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三)运营主体或核心团队具有从事金融产业、企业上市服务的专业能力、相关经验及资源优势,能够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投融资对接、资本运营管理、财务顾问服务、金融与管理专业培训及相关综合商务服务。
第九条 上市孵化机构协议期满2年且年均实现上市挂牌企业不低于8家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章 引导激励支持
第十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境内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新入区的上市企业适用本条资金支持标准。
第十一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香港联交所主板、纽约交易所主板、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伦敦交易所主板等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再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非我区境外上市挂牌企业落户我区后回归A股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资金支持。 多地上市的,按所在市场奖励标准最高的执行。
第十二条 上市培育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直接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新三板基础层企业,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在创新层直接挂牌的或新迁入区的创新层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由创新层升入精选层的,再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新迁入区的精选层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将持续督导关系迁入区内证券公司的本区新三板创新层及精选层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升层后,根据转板或升层后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第十三条 发挥关联中介机构资源优势,完善上市挂牌企业发现机制,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引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后,每家给予关联中介机构20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符合标准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后,每家给予关联中介机构5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后,每家给予关联中介机构80万元资金支持。引进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后,每家给予关联中介机构150万元资金支持。上市培育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并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新三板基础层挂牌企业入区发展后1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引进的上市培育企业成功在境内A股或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后,关联中介机构在引入时已事先告知并纳入上市培育企业资源库的前提下,可享受上述政策。
关联中介机构引进的上市培育企业符合顺义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属于“3+4+1”主导产业,在企业成功上市挂牌并在落户顺义后的一个完整财年实现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再给予关联中介机构引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资金支持,单个引进项目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着力“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对新入区的上市挂牌企业,在顺义区按实际需求租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迁址当年的年租金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关联中介机构,应于符合资金申请条件之日起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融资发展支持
第十六条 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在二级市场定向增发。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给予定向增发额度1%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定向增发额度在人民币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定向增发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支持上市挂牌企业进行资本运作,鼓励企业开展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根据企业并购的类型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境内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境外并购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60万元;境内并购标的在顺义区的,按照并购交易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8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于并购完成后1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五章 优化企业上市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优化上市服务环境。由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部门、属地,为企业提供全面、专业、便捷的上市服务。
进一步完善董秘联席机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上市所遇问题。
建立董事长议事制度。强化政企议事机制,加强部门协作,为企业上市发展提供政务保障。
加强高层互访。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定期走访区内重点上市企业,在企业上市发展,产业优化转型等方面会晤磋商,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搭建上市挂牌企业服务平台。定期组织资本市场培训、企业路演等专业活动。
第十九条 强化上市专业服务供给。联合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组织及证券公司等开展资本市场培训、金融咨询服务、上市挂牌企业运营管理、产融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二十条 构建可持续产业发展生态。聚焦顺义区产业功能布局和战略发展定位,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在区内展业置业。发挥上市挂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协助开展业务对接、融资对接、产业链拓展和上下游整合,吸引、衍生、聚集优质行业企业,打造互促共赢的良好产业发展生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上市挂牌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退市或摘牌处理的,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上市挂牌企业享受上市支持资金之日起的1年内退市或摘牌的(转板除外),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和《顺义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发展实际,制定了《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2018年5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明确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的原则,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加强企业上市资金补贴支持。2019年4月,顺义区颁布出台了《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顺政发〔2019〕19号),全力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和融资发展。2019下半年以来,国内资本市场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科创板落地并试点注册制、新三板分层制度改革、创业板注册制全面展开,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促进实体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愈发突出。为不断增强我区企业上市政策的比较优势和磁石效应,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上市的最新制度、法规等文件精神,对我区现行企业上市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借助资本市场改革契机,持续推动区域优质企业到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促进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积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文件精神,发挥上市政策的引导激励作用,在顺义区加快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进程中,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按照“政策引导、规范运作、企业为主、市场推进”的原则,聚焦企业上市全过程,深耕上市前培育、上市中支持、上市后服务,部门联动,机制联通,市场联手,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打造组团式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营造互利共赢的企业上市生态环境。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有六部分内容,包括总则、培育孵化支持、引导激励支持、融资发展支持、优化企业上市发展环境、附则。
(一)总则。主要从《办法》修订的目的意义、专业词汇释义、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阐述说明。
(二)孵化培育支持。提出支持上市孵化机构参与北京市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运营与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孵化机构给予相应奖励扶持。
(三)引导激励支持。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降低企业上市挂牌成本,按照具体上市板块和所属资本市场给予上市培育企业最高120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支持;鼓励关联中介机构为区内引进优质上市挂牌资源企业,按照所引进企业分属的不同板块,可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融资发展支持。切实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对上市挂牌企业在二级市场进行定向增发、并购等资本运作的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
(五)优化企业上市发展环境。主要从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专业服务供给等方面进行政策支持,全方位优化上市发展环境。
(六)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四、涉及范围有哪些?
区内上市挂牌和拟上市挂牌企业以及关联中介机构、上市孵化机构等。
五、执行标准是什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和《顺义区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落实国家关于切实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服务顺义区建设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基地,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顺义板块的具体要求。
六、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办法》是我区支持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对打造高精尖产业体系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加速企业成长,对区域经济贡献和本地就业具有很强的助推作用,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新旧政策差异是什么?
一是对上市孵化机构的奖励条款进行了修订。一方面,对参与总部基地建设的上市孵化机构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更加强调和注重对产出效果和质量的奖励。
二是对科创板企业的奖励额度进行了明确。将科创板企业支持额度调整明确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三是新增对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支持政策。《办法》首次提出,我区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回归境内A股上市的,在境外上市时给予6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对非我区境外上市企业回归落户我区的,则一次性给予12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是新增在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企业的支持政策。新三板基础层企业支持金额150万元不变,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支持金额分别可达到200万元和500万元。企业转板、升层的,根据所属市场补齐差额。
五是新增对关联中介机构引进新三板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支持政策。对引进新三板基础层企业的关联中介结构,支持金额50万元不变;对引入创新层和精选层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和150万元支持;同时,新增针对中介机构为我区引进符合“3+4+1”产业发展定位且质地优良、经济贡献突出的优质上市挂牌企业支持内容。即引进企业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地方经济贡献10%的标准,再给予关联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六是新增对新入区上市挂牌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补贴政策。给予迁址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是明确定向增发的支持资金计算方式,按定向增发金额进行奖励。
八是新增构建可持续产业发展生态的条款,为我区上市企业构建良好发展生态。
九是新增保障条款。规定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弄虚作假行为被有关监管部门采取退市或摘牌处理的,以及上市挂牌企业享受上市支持资金1年内退市或摘牌的(转板除外),应当全额退还支持资金。
十是明确了新政策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八、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是什么?
上市挂牌企业:《办法》所称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在境内A股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上市培育企业:《办法》所称上市培育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纳税,基本具备或未来可能具备上市挂牌相关条件的潜在企业。
关联中介机构:《办法》所称关联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在上市和上市培育企业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提供专业服务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企业管理机构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上市孵化机构:《办法》所称上市孵化机构是指在顺义区注册纳税,符合顺义区上市孵化机构认定标准的专门从事上市企业培育、孵化和服务的法人机构。
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定向增发:是指企业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