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2023-08-10    来源:未知
摘要: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等要求,持续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特色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起草形成《办法》。

二、对象范围

《办法》所称的特色园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以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提升产业创新效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为核心功能的新型产业载体。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园区。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分为总则、申报条件、申报流程、支持措施、管理考核、附则六章,共15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包括《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特色园定义、特色园的管理部门以及申报、管理、支持、服务的遵循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1条。围绕空间规模、运营管理、产业发展、专业服务、公共配套等五个方面明确特色园申报条件。

第三章:申报流程,共1条。包括申报工作组织、申报材料提交、审核、对外公告等事宜。特色园每年评定一次,由分园负责推荐,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审核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体系。

第四章:支持措施,共3条。包括加强资金政策支持,鼓励分园做好服务配套,鼓励市级平台公司在各区布局建设特色园,赋予特色园运营管理单位更大的自主权等。

第五章:管理考核,共4条。包括开展信息报送、建立年报制度、加强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开展年度综合评价等。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释义部门、实施时间及原办法废止时间等。

四、政策亮点

一是明确申报条件。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背景下,中关村特色园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要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水平。因此,在申报条件中,要求特色园原则上规划建设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专职运营团队应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特色产业领域营收规模(产值)占园区总收入(产值)70%以上;至少拥有1家特色产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建有专业服务平台;配套设施完善。

二是加强规范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引导特色园持续规范发展。特色园每季度要向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报送园区建设发展信息,每年3月底前要向分园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数据,分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色园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特色园要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特色园体系。

三是提出支持措施。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安排资金,支持特色园完善软硬件设施、条件,支持和引导重点企业、重大项目、优质创新资源在园区落地发展。分园协调加强特色园内部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支持园区承接更多的涉企服务事项。鼓励市级国资平台公司与各区探索建立新型政企关系,通过品牌输出、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特色园建设运营,在人员聘用、薪酬制定、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赋予特色园运营管理单位更大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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